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并着重强调“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初,就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发展道路是一条典型的“试点探索”之路,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基本上都是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试点探索之后方才逐步确立成型。这种自下而上的试点探索策略,兼具灵活性与稳健性的优势,符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但客观上也造成了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内部协调性较弱。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但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仍处于较多依靠政策性文件实施的阶段,导致存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不尽合理、不同主体间责任失衡、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通畅、违法违规高发等问题,不仅影响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严肃性,而且可能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亟需加快法治化进程,追求整体效率与公平公正,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各项制度从长期实验性改革过渡到稳定的制度安排,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更好发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重视顶层设计与立法协同。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阶段的当下,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的推进也要更加追求各项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同,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做好顶层设计与整体的统筹规划,科学、理性立法,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一是尽快设立清晰的社会保障立法框架,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整个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提供行动指南,将法定社会保障的定制权收归中央。二是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加快弥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短板,补齐立法空白。重点开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医疗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儿童福利法等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工作,尽早修订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法规,为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晰、理性、稳定的社会保障预期。三是注重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一方面要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避免立法交叉;另一方面是做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社会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协调,减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 坚持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共建共享的理念。一是将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贯穿社会保障立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治体系,要以公民权利义务对等为准则、以社会保障责任共担为手段、以共享社会保障成果为目标。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开放性。“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应该坚持开放立法程序。只有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才能确保所立之法切中要害,能够切实有效回应实际问题。三是照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求。法定的社会保障是水平适度的基本保障,以公平普惠为追求目标,无法满足民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而对社会保障普遍有了更高的诉求,期望在普惠保障的基础上享受更高水平的补充保障,如补充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等。因此,在推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除了统一的立法,还需要规范的理解和统一的执行,如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面对既定的法律规范,坚持自身利益优先,自行其是,那么统一与规范只能停留在法条中空转,制度的效果难免大打折扣。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效、规范、公正运行。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尽快分类理顺社会保障经办体制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经办服务体系,在制度落实层面实现全国一盘棋,提高落实和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涉及民政、医保、人社、公安等多个部门,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尽早实现全国统一、上下贯通、纵横一体。二是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关注系统运行实效,严格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既要坚决防止各地方搞变通、搞小政策,又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公正司法,司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提高社会保障领域的司法审理质量,拓宽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兜牢社会保障民生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在长期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完成的是从“无”到“有”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基础工作,更多的是“做加法”,保障各方利益,阻力较小。但是新发展阶段要完成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任务,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面临的是各项制度的横向协同以及统筹层次的纵向提升,其实质是重大利益调整,难免遇到各方阻力。这就要求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建设过程中,要敢于承压,直面矛盾,勇于啃硬骨头,同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福利发展阶段、社会贫富差距等现实制约条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责编:李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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